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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促进全市财政部门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全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政府采购执法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部门(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据本办法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附件),先行界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再考虑是否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根据裁量情节,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I档、Ⅱ档、Ⅲ档。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符合裁量档次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裁量情节,即可确定为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符合多个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在该档次的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据案件事实进行处罚。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合理、规范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照平均金额处罚。
禁止供应商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为一定幅度的年限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年限与最低年限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照平均年限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该期限延长至五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一)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防疫、抢险、救灾等项目中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三)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拒不参加财政部门的询问、约谈的;
(四)在财政部门调查过程中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资料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政府采购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三)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法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条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制定了应对措施,政府采购参加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二)在共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一年内已经因同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被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相同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在本办法实施后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注意: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照本基准,先行界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再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考虑是否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II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III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转委托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但是内定的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入围;(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的供应商已中标、成交、入围,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3)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6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4)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Ⅲ档 | (1)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0万元以上;(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拒不参加询问、约谈等需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检查资料,影响监督检查工作;(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Ⅲ档 | (1)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监督检查工作;(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入围;(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供应商已中标、成交、入围;(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
11 | 供应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 I档 | 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
Ⅲ档 | 属于防疫、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严重影响采购项目进度。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
12 | 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提供虚假资料,未中标、成交、入围;(3)提供虚假资料,虽已中标、成交、入围,但是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4)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提供虚假资料,已中标、成交、入围,合同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3)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种情形的:①提供虚假资料6份以上;②提供的虚假资料是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等文件;③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罚款。 | |||
Ⅲ档 | (1)提供虚假资料,已中标、成交、入围,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
13 |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
Ⅲ档 | (1)以暴力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
14 | 供应商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串通投标的供应商未中标;(3)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已中标,但是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4)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已中标,合同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
Ⅲ档 | (1)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履行完毕,且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
15 | 供应商恶意投诉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投诉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
16 | 供应商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3)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4)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
Ⅲ档 | (1)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
17 | 供应商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据不参加询问、约谈等需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2)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检查资料,影响监督检查工作;(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
Ⅲ档 | (1)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监督检查工作;(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裁量情节
处罚标准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II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III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Ⅲ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Ⅲ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Ⅲ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转委托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Ⅲ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但是内定的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入围;
(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的供应商已中标、成交、入围,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Ⅲ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Ⅲ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
(3)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6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4)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Ⅲ档
(1)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0万元以上;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拒不参加询问、约谈等需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检查资料,影响监督检查工作;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Ⅲ档
(1)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监督检查工作;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入围;
(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供应商已中标、成交、入围;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Ⅲ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1
供应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I档
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Ⅱ档
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Ⅲ档
属于防疫、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严重影响采购项目进度。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2
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提供虚假资料,未中标、成交、入围;
(3)提供虚假资料,虽已中标、成交、入围,但是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4)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提供虚假资料,已中标、成交、入围,合同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
(3)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种情形的:
①提供虚假资料6份以上;
②提供的虚假资料是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等文件;
③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罚款。
Ⅲ档
(1)提供虚假资料,已中标、成交、入围,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3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Ⅲ档
(1)以暴力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4
供应商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串通投标的供应商未中标;
(3)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已中标,但是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4)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已中标,合同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Ⅲ档
(1)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履行完毕,且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5
供应商恶意投诉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投诉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Ⅲ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6
供应商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
(3)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4)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Ⅲ档
(1)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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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八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I档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据不参加询问、约谈等需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Ⅱ档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检查资料,影响监督检查工作;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Ⅲ档
(1)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监督检查工作;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备注:
1.除非特别说明,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2.本基准所称的“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是指截止行政处罚立案之日前三年内,经查询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www.ccgp.gov.cn/search/cr)、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没有查询到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含因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而作出且在执行期间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列入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通报批评、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等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记录,下同),财政部门也没有掌握到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视同当事人是初次被财政部门认定实施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财政部门没有掌握到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是指自行政处罚立案前三年当事人不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首违免罚”台账中、当事人未自认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并且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期间未掌握到当事人已经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据。
3.本基准所称的“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是指截至行政处罚立案之日三年内,经查询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www.ccgp.gov.cn/search/cr)、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查询到当事人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截至行政处罚立案之日三年内,查询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首违免罚”台账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认或者处理投诉、举报能够掌握到当事人已经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据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视同当事人再次实施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符合裁量档次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裁量情节,即可确定为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符合多个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在该档次的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据案件事实进行处罚。
5.本基准所称的“采购金额”是指供应商在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有多个标段,供应商可以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的,若供应商同时投标同一项目的多个标段,在多个标段有违法行的,将其投标的最低投标报价认定为采购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