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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栏目:深圳市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06-01 浏览量: 612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意义 

  2017年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认为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在法律上存在“扩大了审计的效力范围、限制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等问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2017年4月7日,深圳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向市审计局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对与审计相关的设区的市法规开展研究和自查工作的通知》(粤常法函〔2017〕82号),要求对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提出自查研究意见、理由和依据。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1月18日,市政府修订了《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修订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自此,深圳不再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退出建设管理链条、回归监督本位。

  为保障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组织做好过渡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无缝衔接,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届一百零二次)精神及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四次征求意见和不断完善后报送给市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5 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六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介绍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规定如何确定和调整预选中介机构。

  第三章预选中介机构的使用,规定建设单位使用预选中介机构的流程。

  第四章预选中介机构工作质量控制,规定审计部门要加大核查力度,建设单位要加强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定对预选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失致使审核结果存在质量偏差,如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有效期限